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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中国的19.5万法官队伍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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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08: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公平和正义就绝对没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在世界上,法官是法律的象征,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职业,具有很高的职业荣誉感!可是,中国目前的19.5万名法官却是声名狼稽,口碑之差触目惊心!试问:19.5万名法官中有多少法官值得人民尊敬?致使地方法院出现了令人痛心的局面:

    刑事审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庭肯向法官们花钱,或者虽不花钱但是有权力背景,那么法官就判个已经失去刑罚作用的“管制”或“缓刑”,权力大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至社会上流行着“本事大的在公安局摆平,本事一般的在检察院摆平,本事小的才去法院摆平,没有本事的去监狱坐牢”的说法;如果不花钱又没有权力背景,那么就得老老实实去“坐牢”!总之,肯花钱或者有权力背景,可以以古代的“斩黄袍”、“割发代首”来欺骗人民,并求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表象,还美其名曰:“宽严想济”!

    民事审判:

    诉讼过程已经异化成一场金钱、权力、关系的大较量、大比拼!公权已经异化成了私权,许多法官压根而就不信仰法律,背叛法律的成本非常低,法官们游戏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成了随权利和金钱摇摆的“墙头草”,疯狂腐败,践踏法律,制造纠纷,严重践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权力背景,那么法官们在“吃了原告吃被告”后“各打五十大板”;如果行贿不对等(一方比另一方的码子大的多),则谁送的多谁就赢官司;如果一方有权力背景,那么另一方花了钱还得背个“冤大头”!

    现在,法院里金钱审判、权利审判、恐吓审判、纠问式审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滥用职权等问题大量存在,许多法官根本就不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业务素质差而道德素质更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各个实体法及证据等都只是个摆设,庭审也只是走个过场,就连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向法庭交证据需要给收据、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收到上诉答辩状5日内应该将全部案卷报送到上一级法院、判后答疑等等之类规定的非常明确、非常具体的事项,法官都敢胡作非为,更不要说那些大量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判断的具体问题了!司法审判中,真正左右判决的是大行其道的“潜规则”。素质低劣且无法受到有效制约的19.5万法官队伍给国家、社会、人民造下的孽已经够多了、够深了,已经成了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一大的“软肋”: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在一次会议上说,2005年,政府共收到了3000万份要求纠正冤案的申请。这个数字以前也从未公开过。而在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1982年之间,要求平反的申请总数也不过2万份!一位先贤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试问:目前我国法官们造成的冤假错案可以折合多少次犯罪?伪造司法文书、涂改案卷材料之类的卑劣做法已是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在法治国家里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在当今的中国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再审最多的国家,即是如此,再审难的呼声依然高涨!试问:一个案子改来改来,司法的公信力何来?而不再审又行吗?陕西省高级法院竟然出台限制公民诉讼权力的“恶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生效3个月以后才能提出……而作为司法管理的部门目前却对此熟视无睹,消极等待,他们要让那些“渣子法官”继续在岗位上胡作非为下去,直至等到自然退休……一句话:拒绝体制创新,试图绕开制度变革达到“司法为民”的目标!而在今天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试图通过培训、树典型、组织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等等的方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标那简直就象慈禧太后当年“念经诵佛”退八国联军一样荒唐可笑!继续这样下去,司法腐败只会愈演愈烈,只能从人民的内心深处动摇以至瓦解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原因:司法改革严重滞后。“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新”只是说在了嘴上,实际工作中则是“以不变应万变,以老方法、老思路来套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通过搞轰轰烈烈的“司法为民”之类的骗人运动来回避司法改革,拒绝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严重的司法腐败使司法机关这个本来是追求正义的机关,结果却成了追求邪恶的机关;本来是化解纠纷的机关,结果却成了制造纠纷的机关;本来是化解民怨的机关,结果却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贺卫方语)!试问:是19.5万法俣游榈募?甯?堋⒁煌藕推?匾?兀?故?3亿人口的社会“和谐”重要?法官队伍已经成了一个“脓包”,是“脓包”就应该下决心挤!否则,社会根本无法和谐,公平和正义永远无法得到保障!16届6中全会确定的到20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目标将会落空!

    我国目前支持司法改革的成本已经不成问题,因为外汇储备已经超过10000亿美元了,居世界第一位!至于司法人才,那更是不成问题: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大量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找不到工作,甚至不得不去超市谋个操刀卖肉的职业,象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周龙(河北邯郸人)!武汉大学法学院300多名研究生因为就业困难,不得不去考公务员,能如愿一偿的最后也不过5、6个人而已!以至现在在法学类求学者中流传着这样的一种说法:学法律如果没有背景,将是一条不归路……

      根据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际,现在应该立即采取以下三条措施:

    第一,在10年内对法官队伍采取特别管理制度:中东部发达地区每年按法官人数的5%淘汰,西部落后地区每年按10%的比例淘汰,淘汰的同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新人。至于如何淘汰,则应制定具体的办法。例如,可以对诉讼当事人发放“公正执法回执卡”,年末排名居后的法官则淘汰、辞退;一年办两件错案或者两年内办三件错案的必须立即辞退!。淘汰出来的45岁以上的法官让其退养回家,白拿当地平均工资;45岁以下的按照当地最高卖断工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二,10年以后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即发现不合格的法官时才淘汰,不再确定硬性的淘汰比例。而且那时也不再需要“退养”、“一次性补偿”之类的措施,因为淘汰出来的法官谋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同时也会有更加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试问:在近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单是通过“下岗”等方式就可以剥离掉2800多万兢兢业业、没有任何错误的职工,而在全国的19.5万“脓包”法官中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比例淘汰掉一些劣质“法官”(其中有不少法官是罪恶累累)有什么不可?是“脓包”就得挤,否则“病”根本就治不好!法院这条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将会继续崩溃下去。第三,必须立即着手《法官法》的修改,因为现行的《法官法》存在着立法思路和基准定位这样的严重问题:它回避并否定社会和公众及舆论监督,对法官的所谓监督是各级法院内部设的考评小组!许多法条其实是政策性宣传语言,例如法官“应该”怎样怎样、“不能”怎样怎样等等,这些东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会带来任何法律后果;而且设计了什么“警告”、“记过”等等之类的处分,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及守法要求过于宽容(说纵容也未尝不可),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成本很低,导致了法官们肆无忌惮地搞腐败。

    虽然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判决中的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的认知总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但是,司法领域的错案严重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却是有着深刻的内在原因的,因为腐败的成本很低,所以许多法官为了从律师那里(非常安全,除非律师不想以此为业了)捞钱,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是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你们再去展开新一轮权利和金钱的拼搏吧,再去相互撕杀吧!反正自己“替人办事,收人钱财”是“心安理得”的!上诉也好,再审也罢,都是另外部门的事了,自己已经洗的一干二净了,继续当法官,继续“吃人”!在陕西汉中市的一些法院里,法官办个错案只扣40元钱而已,至于办案时要受贿多少呢?只有天知、地知、法官知了!所以,当地有个说法叫“要发财,办错案”。上述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的异化——成了“托儿”所了:律师是法院的“托儿”和“门子”,是给法官送钱的。许多案子表面上没有委托代理人,而实际上律师在背后遥控着,律师根本用不着出庭,只需要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及时知道是谁办理案子就可以了;上述现象的泛滥还导致了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案子进了门,两头都托人;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并最终导致了法院失去了化解纠纷这个最基本的功能,以致人民“信访不信法”、“案结事不了”,酿成了全国性的“信访大潮”!

    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道德问题应该“零容忍”。

    法袍不能披在道德恶劣者的身上,国徽更不能戴在违法乱纪者的头上!凡是道德(违法就更不用说了)一旦出问题时,必须立即无条件退出法官职业,根本用不着什么“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支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使命铭记于心、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队伍,国家的法律才能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根植人心,司法公正才能得以实现,从而让审判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为,业务能力是当好法官的前提,而道德则是法官的生命!道德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其他的考试来判定,只能通过人民和舆论的监督来评判。试图通过缴纳“廉正保证金”来保证法官“不被收买”进而遏制住司法腐败无异于痴人说梦,只能使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

   《法官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伸张社会正义的“防火墙”,可是目前这面墙根本就防不了“火”!因此,必须立即着手《法官法》的修改,使《法官法》能够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以公众舆论为媒介,能根据社会和人民的感受直接影响法官的进退去留,进而能对社会的需求和公平正义加以调节的社会空间。

    各级法官都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他们能否公正执法以及各自的德行如何人民群众最清楚,因此必须把修改《法官法》提高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200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6次集体学习,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 对法官的录用以及日常管理和考评必须引入民主的新内容,甚至可以引入国外法官的选举模式,通过选举,可以暴露平庸的法官、不称职的法官,乃至坏人和恶人,更可以使优秀的法官涌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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