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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民企”、“民工”中的“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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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1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诚请讨论“民主”、“民企”、“民工”中的“民”字。我先起个头,希望有砖的拍砖、没砖的抛玉


自推翻帝制以来,“民”字在汉语中的使用相当普遍,代表着时代的进步。“民”字的原义是指人民、民众、老百姓,是皇帝官僚要管治的对象。这是我的理解。但在现代社会,“民”与别的字组成一个词,其含义或范围会发生变化。如不加注意、不予界定,会引起很多模糊、歧义、乃至徒劳的争议。比如,“民企”和“民工”中“民”字就不是代表同一群体的人。 “民工” 是在“民企”打工的农民,因此与“民营企业主”是两个群体。

由于汉字是形意的,其微妙深奥往往无法言传,只可意会。比如,“民工”这个词,放在过去,会令人联想起推着小车支援八路、解放军的支前民工的场景。放在现在,很多人会想到劳碌于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形象。

汉字在表达、影响人的情绪上也是无与伦比。举个例子:“国退民进”。几年前我最早在媒体上看到这几个赫然大字,还以为媒体在炒作台湾国民党和民进党那点儿烂事。待看清标题,不由下了一跳,赫然是“XX市坚决推行‘国退民进’”。再细读文章,原来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民营企业进入。看看这几个字所带来的震撼效果:“国退民进”!口气之坚定、态度之强硬,那么地斩钉截铁,不容置疑。

我们的文字蕴涵了我们五千多年历史的文化沉淀,其博大精深,其生命力乃举世无匹。就那么多个汉字,经过不同的排列组合,即可应对大千世界的日新月异,而不用象英文那样要不断地创造新词。例如,“民企”这个词,英文中就没有对应的词,硬要翻译,只能译成“私营企业”。而中文也有“私营企业”一词,在今天,“私企”和“民企”两个词意思基本一致。那为什么还要搞的那么复杂非要用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我想这跟历史有关。

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就要允许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而私营经济之前已经被取消了,“私”字更是被批倒批臭。再提倡“私”字,总觉得不那么理直气壮,非得含糊其词。后来发现用“民”字来代替“私”字,讲起来听起来顺耳多了。不信?你把“民企”换成“私企”,“民营化”换成“私有化”,“民营企业家”换成“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感觉一样不一样?可能年轻的一代的感觉不会那么明显。毕竟现在中国已经“入世”了,并正在“跟国际接轨”(这几个词也很有意思)。过去忌讳的一些词现在也不必要回避了。比如,“私”已被很多人奉为天经地义,光明正大了。“民营企业家”也乐意被别人称作“私人老板”。“私有财产”已写入宪法,正在争取并很快有望享有与国家或公有财产一样“平等”的保护(见于《物权法草案》)。但经过毛泽东时代的人就会对“私”字敏感得多,而对“民”字则会感到亲切,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民主”是不是个“好东西”当前是个热门话题。“民主”是个外来词,但我觉得翻译得很贴切。其原义即人民共同决定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这与中文“民主”的字面意思“人民做主”很贴近。因此,“民主”之“民”应指的是全体人民,而不是“民企”和“民工”中的部分人民的概念。讨论“民主”,首先要把这个“民”字的界定说清楚,而不应把它模糊化。

其次,要探讨适合中国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的具体的可行的办法,而不是空洞地宣传现成的说教,照搬别人的做法。比如,云淡水暖网友前几天提到的、毛泽东提倡实行的“鞍钢宪法”就是很具体可行的例子,起码在以前的国营企业实行过,现在也可在国有企业实行。在私营企业,要探讨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各自的利益关切。其实,法律已规定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办法,问题是如何使其切实有效。关键在于探讨如何使工会真正代表工人,这需要把工会与会员的利益刮起钩来。这些都是实行“民主”的应有之义。在宏观方面,即在国家层面及省县一级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建立一套规范的办法,尽可能保证在作出相关经济社会政治决策过程中能使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均衡地得以代表和体现。目前,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建立了三方协商的机制,既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共同协商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及重大争议案件。这个机制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因为我国城市社会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就是劳、资、政这三方。在具体政策涉及其他有关方时,如农民、农民工、消费者等,都可参照这个办法协商解决。当然,要使这些办法真正切实有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工会与会员之间这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我们当前讨论“民主”时需要探讨的具体的迫切的问题。

最后,我认为当前中国“民主”建设进程中的主要问题不是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而是解决“工人”、“农民”、“农民工”这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代表权、参与决策权的问题。无须否认,政府有滥权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政策向资方利益倾斜,钱权交易,牺牲“弱势群体”利益的方面。而在真正需要政府履行其职责的地方,如执行劳动法,其权力和能力却很虚弱,作为远远不够。例如,表现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屡禁不止, 矿难的解决无力。正因如此,政府在执法方面的权力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大大加强。此外,我强调弱势群体的代表权,并不排斥资方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只是由于前者的人数太过巨大,后者在人数上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虽然在财富占有上情形正好相反。从长远看,如果这些巨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代表权被长期压抑、忽视的话,那将会是严重的社会安定的隐患。一旦社会动荡,先富阶层的既得利益也将在劫难逃,甚或荡然无存。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我的这个看法是从学习运用毛泽东关于分清主次矛盾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思想得来的(参见毛泽东《矛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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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5: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国经济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时,在完善国家政治体制方面会有重大突破的,民主会来到的.

我认为,那个时候,军队国家化,人大议会化,法院独立化,政府服务化,政党派系化,民主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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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5: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名义上的民主,还是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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