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 置工作通知的要求,今冬起民政部将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以切实维 护士兵的合法权益。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各地的征集任务, 统一编号印制。《优待安置证》根据区域和户口性质,分别冠以省、自治区、直 辖市简称以及“农字”与“非农字”字样。《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 存根和证书之间加盖民政部印章,证书加盖县(市、区)民政部门印章。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 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 换。备用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接掌握,原则上不下发;县(市、 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 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 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 自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当年《优待安置证》的发放情况登记 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优待安置证》遗失的,领取人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再 由省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民政部。士兵退役后,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 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 盖“已安置”字样,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