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导语: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体系中,让法基赫监督和二元政治并存,但让后者从属于前者,其结果就是“有悬念,但不会有意外”,不论选举结果或政策走向都是如此。
伊朗大选尘埃落定,受到改革派支持的温和保守派领导人哈桑·鲁哈尼出人意料地在6月16日第一轮投票中得票率过半,从而无需第二轮投票而直接当选伊朗总统。对此,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哈梅内伊表示了祝贺,基本等于尊重和承认了选举结果。
一些欧美国家政府、学者一直坚持认为,伊朗实行的是神权政治、专制体制,但这样一种体制下却存在着多党制和总统普选,更鲜为人知的是,伊朗这个什叶派专权的 神权国家里,伊斯兰教、基督教、祆教甚至犹太教都可以在某种条件下公开合法存在并在国民议会中占有议席。尽管每次大选时都会传出操纵选举的丑闻,但时过境 迁回头看去,“票多者得”的选举规则,很大程度上还是得到了尊重。
那么,这个既搞神权政治又在中东伊斯兰世界保持着对异端宗教最大宽容,既高呼“打倒以色列”又容忍犹太教,既被广泛指责为“专制”又坚持多党制和普选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伊朗精神”的起源
要准确理解这个独一无二的伊斯兰共和国体制,就要从这个体制的根源讲起。
伊朗(古称波斯)历史悠久,有完善的行政体系,尽管王朝更迭频繁,但由国王-行省和各级官吏组成的世俗管理机制十分成熟;什叶派在长期传播过程中,同样形成 了行之有效、上下相维的庞大精神体系。伊朗的主流宗教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的分支——十二伊玛目派,原本是负责精神世界的宗教体系——神学家(乌勒玛)和负责 现实世界的世俗行政体系——国王和官吏各司其职,国王邀请乌勒玛以顾问身份加入政府,但行政权由国王独享,而乌勒玛们则可以在教法领域对国王加以监督和评 判,国王应予以尊重。
最高级的乌勒玛为“大阿亚图拉”,意即“真主最伟大的象征”,其次为“阿亚图拉”,意即“真主的象征”,以上两层构成高级神职体系。比阿亚图拉地位低的是“霍贾特伊斯兰”,意即“伊斯兰和穆斯林的证据”,是承上启下的中级教士,同样属于乌勒玛阶层。
再往下,则是遍布伊朗各地的阿訇、普通神学家,他们被称为“希卡特伊斯兰”,意即“伊斯兰的信任”,不属于乌勒玛阶层,但在民间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他们的大量存在,确保了宗教影响长期、牢固地渗透入伊朗基层社会。
通 俗地说,在波斯伊斯兰化时代,伊朗的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平行的,前者对后者有精神上的监督、指导权,但并不渗透到世俗世界的权力层面, 而后者对前者在精神层面的至高无上地位,也加以尊重和保护。可以说,这种体制,是当今伊朗精神、行政二元化的渊源之一。
进入近代,巴列维王朝开始 实行世俗化改革,行政和世俗的权力大增,而乌勒玛体系的重要性却每况愈下。这种改革令伊朗经济、文化得到一定发展,却因其自上而下推行的先天不足,令基层 社会受益有限。许多伊朗人对王室的亲西方、腐败和独揽财权十分不满,以霍梅尼为首的部分乌勒玛和教士,自上世纪60年代起提出“法基赫监督”学说,即主张 每个伊朗人都应受到乌勒玛神学体系的“监护”,由乌勒玛直接干预、监管世俗政治、经济和文化。在他们看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世俗社会不偏离沙里亚法等伊 斯兰传统,才能消除贫困、社会不公,以及“异教徒和无信仰者”对穆斯林土地和财富的掠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体系
1979 年初,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当年2月1日霍梅尼回国,迅速瓦解巴列维王朝的统治。10月24日,由73名专家(其中神学家55名)组成的专家会议所起草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并于11月15日生效。此后虽多次修改,但总体框架始终未变——即将“法基赫监督”和二元政治相结合,构成现实中的伊朗伊 斯兰共和国体系。
这个体系首先明文规定,伊斯兰教十二伊玛目派为伊朗国教,“教士依据古兰经和安拉传统发挥永恒领导作用”,从而以国家最高大法形式确认了法基赫监督原则,即乌勒玛体系不仅从精神层面,而且实际介入世俗政治、行政和生活的原则。
根据宪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精神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所有者系最高精神领袖。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最高宗教领袖系伊玛目“隐遁”时,由“公正、虔诚、明于 时势、勇敢、有组织能力和远见,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的毛拉担任,这样的一个人选要么当大多数伊朗信徒认同同一名“效仿源泉”时自动产生,要么由高级 乌勒玛组成的最高教法委员会选举产生。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由多名被推举的人选组成“最高精神领袖委员会”集体领导,但迄今尚未出现这样的局面。按照惯 例,有资格担任最高宗教精神领袖的,必须是大阿亚图拉,或被所有大阿亚图拉一致认可的“马尔贾”。
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四条,伊朗“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宪法条文和所有法律”,而判断上述这些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则是“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
“宪法监护委员会”权力极大,不仅有权审议一切议会通过的决议、提案,对认为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勒令修改之外,还有权“监督总统、国民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 包括认定候选人是否具备参选资格。根据宪法第六章第98条,“对《宪法》的解释以监护委员会3/4多数通过的意见为准”。
不难看出,通过这套体 系,精神体系在伊朗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都要获得由毛拉组成的宪监会背书方能正常运转,伊朗三军的最高司令不是总统,而 是最高精神领袖,且游离于三军之外,还有同样陆海空俱全、却更听命于精神体系的革命卫队,和号称“教卫军”,完全直属于最高精神领袖的“巴斯基”军事组织 (即“动员抵抗力量”,目前领导人是哈梅内伊长子穆杰塔巴)。
让神权制约世俗政治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政局走势一度混沌,人们对当时年逾八旬的霍梅尼究竟想建立政教合一的“纯宗教国家”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二元政治存在一定疑问。但不 论霍梅尼初衷如何,最终他认识到,世俗社会和政治有自己的特点,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二元政治体系——前提是让“神权”凌驾于世俗行政权之上,以前者监督 和控制后者。
伊朗选举法则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任期4年,由16岁以上伊朗公民投票直选。在纯世俗层面,伊朗实行的是很“正统”的三权分立、自由 政治和自由信仰原则。问题在于,伊朗政治、社会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纯世俗”层面,因为按照法基赫监护原则,一切事务、部门和领域,都应该对真主负责,并处 于精神体系的监护和领导下。
从理论上,总统、议员都是选举产生,而司法机构也由法官内部选举组成,但宪监会可以通过手中的审查、筛选大权,把不中 意的候选人剔除。如伊朗国会选举,第一至第三届,宪监会否决登记候选人比例的12%-17%,到第五届否决比例达到38%,第七届(2004年)被否决的 候选人总数已突破2000人;又如不久前刚刚结束的本届总统选举,报名参选总数多达8686人,被宪监会百般挑剔后只剩8人(到最后有2人自动退选),其 中直接被12名宪监会成员“毙”掉的候选人就多达678人。
而站在“精神权威”最高峰的最高宗教领袖,则可直接或间接对几乎任何世俗领域加以干 预。行政方面,他有权否决总统人选,并在最高法院和国民议会作出决定后罢免总统;立法方面,他可通过自己在宪监会人选中的半数支配权直接干预国民议会的立 法(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头10年,被宪监会“搞死”的立法占表决通过总数的1/3);司法方面,他有权任免最高法院院长。
在军事方面更是如此。由于 最高宗教领袖而非总统才是武装力量总司令,最高精神领袖的权威至高无上。他有权任免总参谋长和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并间接领导全国最高军事指挥机构—— 最高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国防部长、总参谋长、革命卫队总司令和最高精神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7人中总统、总理和国防部长是世俗体系 成员,革命卫队总司令和2名最高精神领袖顾问是精神体系成员,而表面上是世俗体系成员的总参谋长却由最高精神领袖任命,听命于“神权”,这就保持该委员会 在任何时候都由最高宗教精神领袖支配。
通过这种体系,三权分立且普选上台的总统、内阁和议员,以及由专业圈自循环产生的独立司法机构,只能在承 认、尊重精神体系支配权的前提下“自由活动”。选民们虽然有普选的自由,但其选择的对象却经过精神体系重重筛选;“三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自行其是,但 精神体系却牢牢把握住监控和否决的“命门”,足以确保“有害”的决策、法令难以落实。
宗教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以及世俗生活、妇女地位等也是如 此。所有自由都必须服从于“精神体系至高无上”的大框架,如妇女是受尊重的、但不戴头巾外出是不允许的,因为“尊重妇女”必须服从于“教法原则”;少数宗 教、教派是受保护的,但前提是接受包括只能满足于个别议席、无权出任总统和高级阁员等确保伊朗国教地位的限制;新闻自由是可以的,但“不尊重伊斯兰共和国 体制”的言论,却可能随时受到制约。
选举有悬念,但不会有意外
让法基赫监督和二元政治并存,但让后者从属于前者,其结果就是“有悬念,但不会有意外”,不论选举结果或伊朗政策走向都是如此。
说 “有悬念”,是因为在经过重重筛选后的人选中,选民有很高选择自由度,即便最终结果并非精神体系所最中意,通常也会被接受。如1997年总统选举,4名候 选人中改革派的哈塔米并非最高精神领袖哈梅内伊所最青睐,但哈塔米当选后哈梅内伊当即予以承认;本届总统大选中,哈梅内伊的儿女亲家、前议长吴拉姆·阿 里·哈达德·阿德尔因改革派“舍车保帅”而临阵退选以减少保守派分歧,亲信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首席核谈判代表萨义德·贾利利败选,当选的温和保 守派候选人鲁哈尼并非哈梅内伊所喜,但仍获得哈梅内伊的认可。
说“无意外”,是因为经宪监会的重重筛选,能挺到最后的都是所谓“安全人物”——即 便不是最合心意,也至少是可以接受的人选。如1997年鲁哈尼等4人是从238人中所遴选,鲁哈尼是改革派中和精神体系关系较好的一位,此次当选的鲁哈尼 不仅仍属保守派,且本人还是教士出身。这样的人选即便“爆冷”,也不至于“出轨”。
更何况,最高精神领袖和宪监会还可通过前述重重紧箍咒,把世俗 “三权”牢牢限制,一旦认定“有问题”,就会利用“精神大于世俗”的公式加以干预,不论改革派总统拉夫桑贾尼、哈塔米,还是保守派总统内贾德,一旦突出个 人权威“过了头”,触动最高精神领袖“逆鳞”,都会备受掣肘和打击。
不仅如此,精神体系还会将众多“自己人”循正常世俗机制安排入世俗体制内,如“三权”之一的国会,就充斥着这类议员,这自然进一步束缚了世俗权力,使之难以自由发挥。
正因如此,作为国际政治“明星”的伊朗总统在伊朗重大政策问题上实际发言权和作为十分有限,而伊朗大选的结果不论如何“意外”,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3年第20期)http://dy.qq.com/article.htm?id=20130805A000ET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