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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萨达姆是否真的是个独裁者,也不论伊拉克人民今日之水深火热到底跟萨达姆有多大干系,单单说说萨达姆案件所揭示出来的司法本质。萨达姆被绞杀了,世界各国反应不一,有人高喊痛快,有人感到无所谓,还有的感到很沮丧。美国的布什总统就感到非常爽,高叫此举体现了公正。美国的追随者日本也跟着嚷嚷,要尊重伊拉克的司法程序。其他国家和地区各有说法,不一而足。萨达姆能被推上绞刑架,其实并不是什么伊拉克人民的选择,而是以美国为首的联军用枪炮给打下来的,为了谋求这一步不知道有多少伊拉克人民身首异处、妻离子散,这期间不知道发生了多少类似“杜贾耳村”的悲剧。要说人家老萨反人类,依我看发动伊拉克战争的老少布什总统也都够得上,但是有谁又能把他们爷儿俩审判一番弄到绞刑架上处死呢?说一千道一万,世界上不存在脱离政治的绝对中立司法,如果没有美国这个强大的靠山,恐怕萨达姆组织个法庭来审审老少布什也未可知。那些迷信西方司法中立的人们,也该从萨达姆案件上幡然悔悟了。
一些人指责我是法盲,是法律的门外汉。我承认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的确不多,但我还是懂得起码的法理的。我少得可怜的法理知识告诉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在我国,法律必须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起这些,一些人就要大呼违背司法中立原则,主张向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看齐。其实,司法为政治服务,不是谁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规律,中国如此,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这好像扯得有些远了,再回到萨达姆案件上。萨达姆被称为独裁者,其实这是对他妄下断言,尽管他干了一些法西斯性质的事情,对外四处出击,对内高压统治,但人家好歹也是民选总统,在其统治之下虽有不少弊端,但还算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如果按照萨达姆统治时期的伊拉克法律,萨达姆总统是绝对不会被审判更不可能被处死的。萨达姆无非是不乐意听从于美国,喜欢跟美国唱反调,才惹恼了美国,先老布什是借口伊拉克侵略科威特发动战争,最后小布什干脆采取“莫须有”的策略诬陷人家萨达姆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绕过联合国不顾国际法悍然入侵伊拉克,结果萨达姆两个儿子被杀,萨达姆也成了阶下囚。其实,“杜贾尔村”事件也属于萨达姆统治下的内部事务,虽说过了一点儿,充其量也不过是“肃反扩大化”,萨达姆如果想认错作个检讨也就了事了,好不该把人家给判处绞刑并处死。
萨达姆是个反美斗士,世界上的人对其臧否不一,这很正常。我作为伊拉克问题的门外汉,既没有领过萨达姆发给的美元,也没有被萨达姆拉去前线去玩命,还没有在“杜贾尔村”被冤杀,对萨达姆无所谓爱也无所谓恨。但是,萨达姆用生命的代价帮助我们论证了西方司法的虚伪性。那些在邱兴华案件中建议对其精神病鉴定的专家们,由于“高见”虽受重视但终究没有被采纳而深感遗憾,对办案的司法程序从各个方面喋喋不休地提出质疑,这在我们这个被他们看起来不算民主的国度里是被容许的。倘若你们跑到被美国占领的伊拉克去,操着美式英语或者阿拉伯语、伊拉克语去建议给萨达姆搞精神病鉴定,抑或干脆就嚷嚷审判萨达姆程序有问题,说不定早就会像是萨达姆的辩护律师一样会遭到暗杀了。不信,试试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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