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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去向计划和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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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4: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去向计划和安置政策,除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师、团、营职干部按军龄满20年掌握外,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如有调整变动,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为准。

                         ----摘录自公政治[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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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14: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2007年公安现役部队



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7年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工作的通知》(政干[2006]639号)精神,现就2007年公安现役部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制计划的原则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干部队伍编现超缺情况,按照压缩超编、控制缺编、保留人才、稳定队伍、改善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合理拟制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基本实现干部队伍编配相符和正常更替。
2007年干部转业复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现有干部数的3.5%左右,缺编较多的单位严格控制在3%以内。其中,连职以下干部转业复员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列入转业复员干部总数的30%。要以安排团、营职干部转业复员为重点,严格控制基层和缺编岗位干部转业复员比例,缺编单位只安排达超龄干部和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的干部。
二、安排的主要对象
安排转业复员的对象主要是:(一)达到或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且不宜做退休安排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二)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以及达到或接近平时任职最高年龄、不宜交流任职的正团职(正处级)干部。(三)中专(高中)以下学历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四)年龄偏大、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不宜调整使用的干部。(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在部队工作或作退休安排,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除上述对象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以作转业复员安排:
(一)对超编、免职和任职时间较长、符合年龄条件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动员安排转业。超过规定年龄、本人申请地方同意接收的,也可列入转业计划(师职干部转业年龄,暂按50岁以下掌握,如有调整变动,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为准)。
(二)对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的团(处)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应列入转业复员计划,本人不愿转业复员的,即安排退休。
(三)因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以及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等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部,应安排退出现役,列入复员计划。
(四)上年度列入转业复员计划,非组织原因未离队的,必须安排转业复员。
三、控制转业复员对象
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部队工作的外,下列干部应从严控制转业复员:(一)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二)政府特殊津贴、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享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干部,年龄32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干部。(四)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转现役不满5年,外单位调入不满2年的干部。(五)边防海警、消防防火灭火等部队紧缺专业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得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一)2006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2007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干部。
(三)2004年4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以及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干部。
四、组织实施办法和要求
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公安边防部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部边防管理局审核,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转业复员干部数据,由各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干部转业移交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现役干部处.
转业复员干部档案移交会议拟定于2007年4月份召开。对转业复员干部的档案材料,各单位要集中进行审查和整理,按要求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去向计划和安置政策,除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师、团、营职干部按军龄满20年掌握外,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如有调整变动,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为准。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业复员计划的拟制,要着眼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全局,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公道正派,不搞迁就照顾,确保安排的数量合理、对象准确。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深入细致地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干部正确对待走留,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严肃干部工作纪律,转业复员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数量和更换对象。要主动关心爱护转业复员干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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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2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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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23: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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