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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生命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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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7: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股市生命历程:  

1990年12月19日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7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
1991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
   
1991年10月31日
首家B股深南玻B公开招股
1991年10月31日,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招股,这是中国股份制企业首次发行B股。
   
1992年1月10日
92年元月股票认购证在上海街头公开发售
1992年元月,一种叫“股票认购证”的票证出现在上海街头,向市民公开发售。谁会想到,就是一张售价仅30元的认购证,改变了很多人一生的命运。股票认购证的发行象征我国的股份制改革一个开端,证券市场从此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期。
   
1992年1月13日
兴业房产上市交易,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后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
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后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国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动产股票。

1992年1月20日
邓小平南巡,肯定股票试点作用造就了一轮大行情
1992年1月19日,邓小平从即日起视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况后,他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

1992年2月21日
真空B股和深南玻B股先后在沪、深两地上市
B股首次发行
    1991年11月29日,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0万股面值100元人民币的特种股票,即B股。此前,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0月31日向境外招股。1992年2月,电真空B股和深南玻B股先后在沪、深两地上市。

1992年3月2日
1992股票认购证首次摇号,宣告中国股市开始进入快速成长期
    1992年3月2日,进行1992股票认购证首次摇号仪式。
   
1992年5月21日
全面放开股价,大盘开始疯涨
1992年5月21日 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
   
1992年8月10日
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出现百万人争购
  1992年8月10日 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出现百万人争购抽签表的场面,并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1992年8月11日
上海股市第一次狂泻,三天之内暴跌400余点
1992年8月11日 上海股市第一次狂泻,三天之内,上证指数暴跌400余点。
   
1993年9月30日
宝安收购延中,由此揭开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页
1993年9月30日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持有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5% ,由此揭开中国收购上市公司第一页。
   
1993年12月6日,本市证券公司开通交易,本人第一个入市,堪称第一股民。

1994年2月22日
深交所宣布即日起暂停新股上市.
深交所宣布即日起暂停新股上市.
   
1994年3月14日
“四不”政策出台,大盘短线出现强劲反弹
刘鸿儒宣布“四不”政策:即55亿新股上半年不上市,今年不征股票转让所得税,公股个人股年内不并轨,上市公司不得乱配股。

1994年7月29日
股指最低点325.89点


1994年8月1日
政府出台救市政策,股指从333跳空高开1个月后涨到1000点之上(7月29日325.89点)
  人民日报发表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商稳定和发展股票市场的措施,昭示93年上半年熊市后管理层的坚定信心,引起八月狂潮,俗称“三大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1)在股票供应方面,进一步放慢发行和上市节奏,年内除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股票外,暂停各科新股发行和上市,并严格控制配股规模;(2)在资金投入方面,发展国内投资共同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A股市场;(3)有选择地对资信和管理好的证券机构进行融资。     

1995年1月3日
1月3日起实行T+1交易制度
即日起实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5月18日
证监会发布暂停国债交易期货试点,引起股市井喷行情
证监会发布暂停国债交易期货试点,引起股市井喷行情
  中国证监会5月17日发布《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由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风波,在国内外 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目前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我国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为维护改革开放的形象,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1995年5月22日
为抑制过度投机1995年的股票发行规模将在二季度下达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5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朱容基主持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强调,1995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改革, 紧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发展.
  会议决定1995年的股票发行规模将在二季度下达,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掌握发行进 度,分期、分批安排,控制节奏,均衡上市.

1995年6月15日
证监会下达95年55亿新股额度
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并下达55亿新股规模  
  1995年新股下达的55亿新股发行规模,与1993年下达的规模持平,这次仍实行一次下达、跨年使用、分批发行上市的办法.1990年以前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 监会与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尚未上市的企业共90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条件分年逐步解决.从今年到明年上半年,可在不超过已商定的20户企业范围内,在保证质量的 前提下,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
  
1996年5月2日
央行首次降息,表明宏观调控即将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从5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 利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5月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0.98个百分点,并取消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种类,合并到相应期限档次的人民币储蓄利率中.贷款利率平均降低0.7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也作相应调整.同时,缩小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

1996年8月23日
央行第二次降息,表明宏观调控即将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从8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 利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8月23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1.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降低1.2个百分点.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也作相应调。

1997年5月9日
上调印花税至0.5%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出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五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1996年12月16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同时开始实行涨跌幅限制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对于目前证券市场的严重过度投机和可能造成的风险,要予以高度警惕,要本着加强监管、增加供给、正确引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做好八项工作。从而引发市场暴跌。同时沪深两交易所发出通知,决定自16日起对在两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含A、B股)和基金类证券的交易价格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沪深两交易所发出通知,对在一个交易日内收市价相对于一交易日收市价涨跌幅超过7%的前五个证券当日成交金额最大的若干家证券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交易金额进行公开信息制度。
   
1997年2月19日
一代伟人邓小平逝世
一代伟人邓小平逝世,股市出现剧烈波动

1997年5月9日
上调印花税至0.5%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出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五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6日
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确定97年股票发行额度为300亿元
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确定1997年股票发行规模为300亿元,今年 的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1000家国有重点企业、120家企业集团、100家现 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农业、能源、交通、 通讯、重要原材料及高新技术企业。 1997年的额度除解决新公司发行上市外,还将拿出一部分支持已上市公司再次发行 新股。已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绝对控股、 可流通股份偏少、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

1997年8月15日
沪深证交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1997.08.15 国务院作出决定,沪深证交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中国证监 会任命屠光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1997年10月16日
国务院证券委主任周正庆发表文章:积极稳妥发展证券市场
国务院证券委主任周正庆发表文章:积极稳妥发展证券市场,进一 步做好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1997年10月23日
央行第三次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再次降低,各项 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
   
1998年3月24日
央行第四次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3月25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决定,自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改革,并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这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1998年4月22日
上市公司开始实行“ 特别处理”制度
1998年4月22日, 深沪两市的交易所开始针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 特别处理”制度。

1998年6月12日
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交易千分之四
1998年6月12日,国家宣布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从单边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缓解了印花税偏高阻碍投资者积极性的矛盾,但中央财政为此一年要减少几十个亿的国库收入。

1998年7月1日
央行第五次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7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并同时降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此次降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中长期存、贷款利率下调幅度均大于短期存、贷款利率下调幅度。

1998年11月25日
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拟上市公司职工股一律停发
经国务院批准,拟上市公司自11月25日起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专门下发的《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自1998年11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拟上市公司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998年12月7日
央行第六次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从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并同时降低中 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
  据悉,此次降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其中活期、三个月定 期存款利率不变,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4.77%降为3.78%,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作了相应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6.93%降 为6.39%,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作了相应调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51%下调为3.24%;再贷款平均利率由现行的5.61%下调到5.06;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4.32%下调为3.96%

1998年12月29日
证券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昨天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
  证券法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至此,我国证券市场有了对其发行和交易等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大法。
  证券法分12章214条,对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
  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分开经营;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的证券法,从初审到本次会议通过,历时5年之久 。其间常委会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使这部法律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切实可行。 摘自98.12.30

1999年6月1日
国务院决定降低B股交易印花税
国务院决定,降低B股交易印花税,由千分之四降至千分之三,充分说明B股市场依然受到管理层重视。

1999年6月10日
央行决定今起大幅全面降息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并同 时降低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
  据悉,此次降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平均下降0.7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7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39%降为5.85%,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10.8%)降为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24%降为2.0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3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再贷款利率由 现行的5.13%下调到3.78%;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3.96%下调到2.16%.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降息综合考虑了居民、企业、银行各方面的 利益.这次虽然降低了存款利率,但由于物价持续下跌,实际利率仍然较高.今年4月份全 国零售物价比上年同期下降3.5%,消费价格下降2.2%,降息后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仍达5.75%或4.45%,储蓄存款人的实际利益仍然得到了有效保护.这次较大幅度下调贷款利率和罚息水平,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次降息,存 款利率下调幅度大于贷款利率,使金融机构存贷款利差在前几次利率调整后明显缩小的 情况下有所恢复,这对于改善目前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下降的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1999年6月15日
《人民日报》就证券市场发表题为“坚定信心,规范发展”的特约评论员文章。
    5月19日以来,调整两年之久的中国股市开始出现了较大的上升行情。恢复了市场人气,扩展了发展空间,也给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带来了欣喜和期盼。然而,此番股票市场的上升行情,究竟是在利好消息刺激下的短期反弹,还是股市长期发展的良好开端呢?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推进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期股市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二、证券市场具备了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三、证券市场的良好局面来之不易,各方面都要倍加珍惜。
    要继续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步伐。基金管理机构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收益。广大投资者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自担的观念。证券咨询机构和新闻煤体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1999年7月1日
《证券法》开始实施,中国股市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199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开始实施,它是除以外第一部依靠 社会力量和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它的实施为我国券商在一,二级市 场竞争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环境;同时,给一批历经市场洗礼,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券商带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机遇。
   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分开经营;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
  
1999年7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允许股本在4亿元以上公司向法人配售
中国证监会发出允许股本在4亿元以上公司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公众上网发行相结合方式发行新股.
  
1999年9月10日
沪深两市股票突破1000只
深沪两市上市股票突破1000只  

   昨天,随着金牛能源和长春经开两家公司分别加盟深沪两个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又迎 来一大喜事:深圳上市股票达到490只,上海达到511只,两市股票突破1000只.
  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9年间获得飞跃性发展,仅从历年上市股票只数来看,两个市 场1990年才7只;到1991年12只;1992年71只;1993年218只;1994年345只;1995年上市速度稍微放缓了一些,只上市36只,所以到1995年是381只;1996年599只;1997年821只;到1998年发展到932只;到今天超过1000只.短短的几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发展历程.
  截止到昨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达到2753.66亿股,据不完全统计,募集资金超过3260亿元,两市的市价总值30682.21亿元,流通市值9280.44亿元.一汽轿车、邯郸钢铁、虹桥机场等一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以及深科技、清华同方、有研硅股等一批高科技企业先后发行上市,使它们发展具有更大的动力;同时,一大批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 调整了产业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证券市场在国企改革和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摘自99.9.10《证券时报》

1999年10月15日
储蓄存款利息税1999年11月开征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272号国务院令,发布.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9年10月27日
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证监会同时宣布国有股配年内配售规模和定价标准
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 同时宣布,减持国有股将通过国有股配售方式实现,公布年内配售规模和定价 标准.
  
1999年11月23日
财政部明确上市公司计提四项准备
财政部日前根据有关情况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作出新的补充规定。规定明确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制度》中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1999年12月6日
有关国有股减持办法将出台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国有股减持的第一步使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重下降为51%,第二步则根据情况减持。有关国有股减持办法将出台。
   
   
2000年2月24日
周小川任中国证监会主席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证监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分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交流、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周小川同志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姜建清同志任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尚福林同志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刘明康同志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王雪冰同志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何林祥同志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刘廷焕、吴晓灵(女)同志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同志因任职年龄到限,不再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职务。同时,党中央还决定陈玉杰(女)、谢旭人、王成铭同志任中央金融工委副书记。摘自《证券时报》

2000年3月14日
中国证监会近日决定转配股4月起逐步安排上市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近日决定,转配股将从2000年4月开始 ,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同时,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存量及其增量仍不能上市流通。
  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将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允许转配股上市流通是一项符合投资者意愿和市场需要的举措,要认真搞好有关转配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分别公布转配股总量、涉及转配股上市公司的名单、上市顺序和每家公司转配股数量,做到充分透明。在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应当按季度公布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每家转配股数量和预定的上市日期;有关上市公司应于转配股上市前,按规定提交上市申请并公布转配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转配股问题是长期因扰股市的遗留问题,中国证监会此次做出允许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的决定,根本目的是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在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摘自《证券时报》

2000年4月26日
上证所要编基金指数:5月9日试发,基准日指数定为1000点
上证所要编基金指数,以新基金为选样范围,基准日指数定为1000点,5月9日起试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从1996年3月开始发布基金指数,基准日基金指数也是1000点,4年来,深证基金指数最低954.74点、最高3516.76点。

2000年5月15日
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目标:市场化,措施:核准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谈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目标:市场化 措施:核准制。
过去的发行制度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核准制将进一步转变证监会发行监管的职能;股票发行改革的目标是大力推进发行机制的市场化,确立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本市场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具体措施就是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
  高西庆指出,在过去的股票发行制度下,从企业的选择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透明度不高,市场的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摘自《上海证券报》

2000年6月20日
深沪证交所取消PT股跌幅限制,涨幅限制仍为5%
实行了近一年的PT股票特别转让价格跌幅控制在5%以内的规则有变动,下周起PT 类股票转让价格将取消5%的跌幅控制。
  深沪证交所今日分别就此发布通知和公告,深交所同时公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深交所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规定,PT股票申报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含5%),不设跌幅限制。上交所公告则称,自6月23日起,将取消PT股票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控制,即PT股票申报价格将不设下限,价格跌幅也没有限制,但涨幅限制仍为5%。


2000年10月1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办法》共39条,对
开放式基金的申请设立等具体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
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必须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必须达到100人。《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办法》指出,基
金管理人可按规定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2001年2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B股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
   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将于近日付诸实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政策调整,主要考虑到我国外汇资本流动的宏观形势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为适应这一变化,相应调整B股市场政策。同时,我国B股市场已有近十年的发展历史,有必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市场取向、定位、规则、功能等做出相应调整。
  这位负责人强调,B股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窗口,允许境内居民参与B股市场交易,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国证监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套汇活动。据悉,本次对境内居民开放B股市场仅限自然人。  

2001年2月26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市场关注的亏损公司如何退市终于有了具体办法。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暂停上市的公司为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可在45天内向交易所申请12个月的宽限期,以延长暂停期限。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仍要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暂停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继续亏损的,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办法规定,亏损公司应在暂停、终止、恢复上市的各阶段,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相关公告。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还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在与办法同时发布的一份通知中,证监会还规定了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和终止上市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应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报,未公布的将被终止上市;6个月宽限期内未获核准,或年报公布后45天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将被终止上市;年报内容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被拒绝表示意见,6个月宽限期未获核准,或45天内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将被终止上市。另外,获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报必须经过审计,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终止或恢复上市。

2001年3月22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答新华社记者问
    针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
    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的45天期限,是给予新进入PT状况的公司对是否申请宽限期作出决定的最长期限,超过45天不能作出申请宽限期决定的,将依法终止上市。根据《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未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或者公司决定不申请宽限期的,以及虽然申请宽限期,但公司近期没有扭亏的切实措施和盈利的可能性,证券交易所依照《实施办法》作出不给予宽限期决定的,证监会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将随即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近期将要求《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且2000年度预亏的PT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向交易所提交说明是否有近期盈利可能性及扭亏措施的报告。在有关PT公司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潜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证监会将及时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并不受上述45天期限的限制。
   PT公司终止上市后,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

2001年3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申请配股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10%降为6%
  增发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及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办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中介机构的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对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包括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分红、会计政策的稳健性、资金管理等十几个突出问题,证券商要重点关注,做尽职调查;对盈利预测未实现或配股完成后效益未达到同期存款利率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管,根据预测未实现的严重程度,要求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商的负责人以其个人身份在指定报刊公开解释或道歉。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3年的年报中持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并禁止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的问题,《办法》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时所做出的承诺一一对照,说明使用情况、变更批准情况、效益情况、如实披露情况。
  在发行规模上,《办法》规定,配股发行规模维持30%的比例限制,但如果控股股东能够全额认购所配股份,可以突破这一比例;增发虽无发行规模限制,但以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来约束发行人所确定的发行规模,即公司股本扩张应当与盈利增长基本保持同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如不能达到6%的标准而仍要求增发,公司与主承销商则应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发行时由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2001年6月14日
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
  可以进行少量的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
  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部分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是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6月12日发布)

2001年9月11日
美国发生重大恐怖事件,全球金融市场动荡
    美国世贸中心大楼遭到两架被劫持飞机的撞击,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多起爆炸,欧洲各大股市开盘即出现暴跌。
    象征纽约金融重镇的世界贸易中心双子星大楼遭到恐怖份子攻击,烈火燃烧后夷为平地。受其影响,纽约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等今天全面停止交易,明天也将继续休市。
    背景资料:位于纽约曼哈顿下城的世界贸易中心双子星大楼,及紧连在旁的金融中心内,至少有150家美国知名的证券商和金融机构,数以万计的金融人员在此工作。11日的恐怖攻击事件,初步估计至少有数万人不幸罹难,堪称是华尔街最黑暗的一天。
   部分媒体形容,攻击事件是自珍珠港以来最严重的恐怖行动。
   另根据报导,在世界贸易中心内的一百多家金融机构所处理的客户投资金额至少有数十亿美元,实际的损失还需要数天才能计算出来,数千名被视为华尔街翘楚的顶尖分析师、经济学家或交易商丧生,对金融市场的打击不下于实质的金钱损失。
   
2001年10月23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首发增发中停止国有股出售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稳步推进国有股减持工作。
   中国证监会宣布,考虑到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操作办法尚需进一步研究,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重申,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同时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这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不断地完善。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2001年11月16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证监会将加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
    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超过的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50%。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额,超过的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70%。
  
2001年12月5日
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暂停上市
   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第九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如果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准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二)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第二十二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2002年4月1日
上市公司例行停牌时间由半天改为1个交易小时
    自4月1日起,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时,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时间将由原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即2个交易小时)改为交易日上午开市后停牌1个交易小时,即自上午开市时起停牌1个交易小时, 10:30恢复交易。
  
2002年4月5日
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上限不高于交易金额3‰,5月1日起实行
    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企盼已久的步骤。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佣金标准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同时,个别证券经营机构为争夺客户,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佣金打折或返佣的价格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中国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和业界经过长期的酝酿和准备,在研究和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佣金制度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进行市场调研,广泛地征求业内外意见,设计了多种改革方案。最后经与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形成了新的佣金收取标准。
   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
   这项改革的实施,需要证券市场各参与方的配合与支持,特别是各证券公司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为此,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佣金收费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证券公司违反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2002年5月21日
证监会恢复和完善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发行方式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鉴于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技术准备已经完成,决定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发行方式。
    《补充通知》指出,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根据市场情况或累计投标结果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以此价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暂不计入市值参与配售;投资者以其持有的股票市值申购新股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随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此举意味着新股配售发行方式即可付诸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投资者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千股新股,深市投资者同一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由于技术原因可按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深市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两市投资者依据所持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分别使用上海、深圳账户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购。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购,两个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7***”,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3***”,后三位代码相同。实施细则特别对持有深圳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参与配售、获配新股如何上市交易以及分红、配股等作了详细说明。
   为了与沪市保持一致,深市投资者原在中签后就缴款认购部分进行二次申报的规定,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价格为0。如不作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配售发行的新股,不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市值配售的股票实施配股时,上证所配股代码为“700***”;以深圳账户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083***”代码进行配股认购。市值配售新股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及配股上市日两市保持一致,现金红利的到账日按沪市规则统一确定。其他具体运作分别按两市规则执行。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账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将不允许参加配售。  
  
2002年6月24日
国务院决定停止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
    新华社6月23日电: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部和证监会发言人指出,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但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同时,国家设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海外上市时的上缴等形式目前已达到相当规模,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鉴于上述原因,国务院作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
   财政部和证监会发言人进一步指出,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资金雄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一项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后,为了增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外,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套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保资金。
    另外,国务院近日决定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为此,新华社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就证监会工作的角度对市场特别关心的几个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说明一下此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从证监会的角度来看,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方向是正确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但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方面,触及到很多改革深层次的问题,会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些问题需要创造较好条件,用较长时间方能解决,相关政策的把握需要很高的艺术,减持工作的实际操作难度超过了原来的预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订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同时,国家设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海外上市时的上缴等形式目前已达到相当规模,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要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现金。所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问:为什么企业海外发行上市仍然要按原《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答:在海外成熟市场上,没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认知惯性。法人股流通是其持有者天经地义的权利,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已经考虑了法人股可随时进入市场流通的预期,因此减持不存在重大障碍,不需要停止。  
   问:划拨给社保基金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套现,社保基金如何满足其支出需要呢?  
   答:可将部分国有股划拨给社保基金,但社保基金持有的这些股份与其他国有股一样,不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减持套现。据我们的了解,近期社保基金每年只需要相对小额的现金,可以通过分红、国家财政拨款和海外上市时的上缴等形式满足日常支出需要。从国内外养老金的特性来看,它需要的是可产生收益的资产而不是大量现金。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社保基金也需要将其手中的各类证券资产长期持有,而不是抛售变现。因此与国外的退休基金一样,社保基金一定会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长期投资者之一。社保基金的参与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有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同时,通过“划拨”可以用较优良的资产充实社保基金,让现在和未来的退休人员和养老金领取者放心,为社会稳定及经济改革的大局奠定基础。总之,通过划拨可以充实社保基金,不会对证券市场带来冲击,长远来讲还会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  
   问:在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国有股是否还可以转让?  
   答:在法人股仍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国有股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渠道进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改进上市公司质量,给证券市场引入新鲜血液的重要渠道,因此保留正常的协议转让渠道是必要的。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为配合国有股减持工作,自2000年8月以来暂停了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现在,经联席会议讨论,继续正常进行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
   
2002年7月1日
上证180指数正式对外发布,基数为3299.06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今天起正式对外发布上证180指数,该指数以2002年6月28日上证30指数收盘点数3299.06点为基点。 统计表明,上证180指数的流通市值占到沪市流通市值的50%,成交金额所占比重达47%;据测算,该指数目前的市盈率约28倍,比通常计算的上证综指38倍的市盈率降低了约10倍。
   据了解,新编制的上证180指数的样本数量扩大到180家,上证180指数的选样是按照行业代表性、股票规模、交易活跃程度、财务状况等原则来确定的,较上证30指数更增加了选样的定量化程度,提高了选样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同时,恢复和提升成分指数的市场代表性,使市场覆盖率达到50%以上的国际惯例水平,从总体上和各个不同侧面更全面地反映股价的走势,以满足投资者和研究者多角度观察股市的需要。
   上证180指数的编制方案是由国际著名指数公司的专家、著名指数产品投资专家、国内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审核论证后确定的,有较高的权威性。依据样本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上证180指数将每半年调整一次成份股。
  
2002年7月26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通知说,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十个条件:
    一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是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是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是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是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是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是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与一个月前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过修改后出台的通知增加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两项内容作为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而剔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最近两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的内容。同时,修改后出台的通知还增加了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在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所作的具体规定。   
  
2002年12月30日
周小川调任央行行长,尚福林出任证监会主席
    据新华社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8日经表决通过决定任免的名单,免去戴相龙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任命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8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54岁的周小川,江苏宜兴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研究员。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1991年后,曾先后历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国证监会主席等职。
    戴相龙同志调天津市工作。  
    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处以上干部大会,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柏林、中央金融工委常务副书记阎海旺参加了会议。会上张柏林宣布了中央关于中国证监会领导职务变动的决定,尚福林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张柏林、阎海旺、周小川、尚福林在会上分别作了讲话。
  
2003年3月13日
央行最新统计显示,居民储蓄余额首次超过10万亿元大关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最新金融统计显示,今年前两个月贷款增长速度加快。2月末,各项贷款增幅达到1997年4月份以来的最高值。居民储蓄月末余额首次超过10万亿元大关,达到10.03万亿元。
   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含外资机构)2月末本外币余额为1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前两个月累计贷款增加4517亿元,同比多增3645亿元。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增加3062亿元,同比多增2982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增加750亿元,同比多增261亿元;农村信用社贷款增加725亿元,同比多增262亿元。另外,政策性银行贷款比年初下降18亿元,同比多降118亿元;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比年初下降19亿元,同比多降15亿元。
   有专家分析,贷款增速加快的主要原因是,去年以来经济增长发力,对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中央银行多次“窗口”指导下,商业银行贷款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高等。
   同时,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的居民储蓄月末余额为10.03万亿元,同比增长18%,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增加2017亿元。
   含外资机构的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的各项存款2月末余额为18.9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企业存款月末余额为6.3万亿元,同比增长22%。
   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为19万亿元,同比增长18.1%,增幅提高5.1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为6.98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增幅提高7.9个百分点。货币流动性(M1/M2)为36.7%,保持去年4月份以来上升的态势。流通中现金M0余额为1.79万亿元,同比增长7.8%。前两个月现金累计净投放659亿元,比上年同期少投放294亿元。其中2月份当月净回笼3308亿元,同比多回笼3224亿元。
   人民币汇率2月末为1美元兑8.2774元人民币,继续保持稳定。
  
2003年4月4日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警示退市风险将启用*ST标记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今年5月8日起执行。
   通知称,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退市风险警示”的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说,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通知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交易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交易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通知说,上市公司存在“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2003年7月10日
瑞银投下QFII第一单
    “我现在正式下QFII第一单的order(指令):1、宝钢股份;2、上港集箱;3、外运发展;4、中兴通讯。”昨日上午10:15分,随着瑞银投资银行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对着电话念出四只股票的名字,QFII在大陆证券市场投下的第一单完成了。
   瑞银,这家第一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申请,又是第一个拿到QFII资格的投资银行,昨天又成为QFII第一单的完成者。瑞银投资银行亚洲区主席贺利华表示,这笔交易的成功标志着QFII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对于这笔交易更详细内容的披露,瑞银高层颇显谨慎。袁淑琴说,“不方便透露这次交易的总额,这只是第一宗交易,今后将有不断的交易进行。”但她透露,“目前,瑞银汇入其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总量已经远远超过5000万美元,资金中的大部分将用来买入A股。”
   袁淑琴介绍了瑞银的选股标准。她说,首要标准是市值和流通量要大,瑞银选择的都是大型或大中型企业,在上述四只股票中,总市值最大的是宝钢有70多亿美元,小一点的如中兴通讯也有4亿美元,它们的流通盘也相对较大。第二个标准是公司治理与管理层的透明度,管理层必须要能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第三个标准是公司的盈利增长能力要比较强,而且盈利能力应与其股价相匹配。第四个标准是行业,这些行业必须能从中国经济增长中获益,而公司最好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另外,在其它市场买不到的股票也是非常好的投资目标,如港口等。
   她还强调,国际投资者的着眼点是长线投资,不会在乎股指的一时涨跌,因为他们对A股市场长期看好。只要上市公司的股价与其相对应的盈利增长能力处于合理的区间,就会进行投资。
   公司另一位高层表示,新兴市场总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方向非常好,市场在近年不断走向完善,表现在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瑞银将努力扮演好市场建设者的角色,而不是一名投机商。
    相关新闻:(特写) 见证QFII第一单
    昨天上午9:06分,记者得到“线报”,上午10:00,瑞银将在北京东方君悦酒店完成QFII首笔交易,随即赶往东方广场。
   新闻发布会准时开始。瑞银证券方面的主管悉数到齐,经过简单介绍,10:10分,瑞银投资银行中国证券部主管袁淑琴拿起电话,准备拨往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下单。
   电话拨了一遍没有通,又拨了一遍,还是没通……
   “没有拨号音!”也许是大家的心情太兴奋了,这时才有人意识到,电话线路出了故障。
   随即,设备人员开始检查。袁淑琴也恢复了从容,笑着说,“这个时刻我们已经等了很久,不妨再等一下。很多人问我第一笔会买什么股票,很快就会有答案了。”
   10:15,故障解决。袁淑琴拨通了申万的电话,对交易员大声说:“我现在正式下QFII第一单的order(指令):1、宝钢股份;2、上港集箱;3、外运发展;4、中兴通讯。”两分钟后,电话那头的交易员回复:“您下达的指令已全部完成!宝钢股份成交均价5.242元、上港集箱成交均价12.65元、外运发展成交均价20.58元、中兴通讯成交均价18.11元。今天稍晚些时候将给您发书面确认。”
   “嘭!”大家还未来得及鼓掌,瑞银公司的人已打开了一瓶香槟。
   “This is amarathon,not a sprint.(这是一场马拉松,而不是百米冲刺)”贺隆,这位瑞银亚洲证券部主管激动地说,“QFII的益处不是短期内能看到的。它为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改革、进步和繁荣,将在几年或更长的时间内被验证!”
  
2003年8月25日
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中国人民银行消息,自2003年9月21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由现行的6%调高至7%。
   此举旨在促使商业银行注意防范货币信贷较快增长可能引发的潜在的金融风险,加强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测,防止重复建设,保持货币信贷的稳定增长,维护经济良好的发展势头。
   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等。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7%的存款准备金率,仍执行现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人行有关负责人说,上调1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大体将冻结商业银行1500亿元的超额准备金,不会引起下半年金融机构贷款下降,是一项温和的政策措施。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商业银行仍将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水平,依然具备平稳增加贷款的能力。目前,金融机构持有20000多亿元国债、金融债等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还持有4000多亿元中央银行票据。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过程中,有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人行申请提前赎回其持有的中央银行票据或卖出债券,用于弥补存款准备金。
   同时,人行将根据实际合理需求,适当安排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保持货币信贷的稳定增长。并将继续督促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居民的合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这位负责人强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企业和居民经济活动没有影响。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率平均为3.88%,比上年末下降2.59个百分点。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3.65%,股份制商业银行为4.06%,农村信用社为4.08%。
   资料链接: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6次调整,1998年以来调整过2次,即1998年3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1999年11月由8%下调到6%。
  
2003年9月8日
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限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证监会将与国资委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
    对已形成的违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董事会要采取措施保证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国有控股股东违规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国有控股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上述行为作出严格约束。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从四个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及相应的清理、查处原则。
   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通知》限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等。
   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要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通知》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要求上市公司自《通知》发布一个月内,自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且自查报告经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审核后,要在年报中披露。《通知》特别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董事会要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且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对如何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通知》明确,证监会将与国资委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国有控股股东违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规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0月29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获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46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在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业界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按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基金财产应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该法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并规定,下列事项应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004年5月18日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获准设立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
   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重点安排主板市场拟上市公司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上市
    在中小企业板块设立初期,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并对交易和监察制度作出特别安排,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出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依据该方案,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实际步骤。
    他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将重点安排主板市场拟上市公司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该板块将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相对独立管理,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以便为创业板市场建设积累经验。
    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明确,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在其设立初期先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在发行制度上,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
    ----在公司监管制度上,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据悉,为了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制定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并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2004年5月28日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正式启动,第一股为浙江新和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启动仪式昨天在深圳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子彬,科技部副部长邓楠,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市长李鸿忠,中国结算公司董事长陈耀先,上证所理事长耿亮出席仪式并致辞。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主持了启动仪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致辞中指出,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开始,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也为中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只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要真正把深交所建成类似于NASDAQ模式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努力。
    成思危就中小企业板块的建设提出了四点意见。一要循序渐进。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目标,分步向前推进;二要尊重现实。改革是“路径依存”的,要在现有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创新;三要打好基础。要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法人治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最终达到建设一个完善的创业板市场的目标;四要不断创新。中小企业板块设立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要吸取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大胆运用,建设好我国的创业板市场。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致辞中指出,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个具体部署。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示范,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尚福林指出,做好中小企业板块的建设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一是要注重上市公司质量,保障证券市场整体稳定。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体制,认真安排好主业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增强上市公司行业结构的互补性。要高度关注中小企业板块启动前后的市场变化,使市场的发展速度与市场的需求和可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要加强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适时强化和改进一线监控体系,不断完善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要不断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运作,注重诚信体系建设。要强化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与诚信行为规范指引,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健康成长。四是要大力推动制度创新,努力探索新的运行机制。要根据市场的实际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制度、市场监察等方面建立起适应中小企业板块特点的制度创新,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积累经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增添动力。
    全国政协、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领导程(言+志)青、宋大涵、高西庆、马德伦,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屠光绍,广东省、深圳市领导黄丽满、宋海,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周道炯,前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出席了启动仪式。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也出席了仪式,香港交易所行政总裁周文耀专程到深表示祝贺。出席本次仪式的还有部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代表,以及新闻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
    另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第一股——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将于6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41元,发行市盈率为16.35倍。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
    据了解,新和成主要从事有机化工产品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维生素E类、维生素A类和乙氧甲叉,用于饲料添加剂、保健品和原料药。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80吨β-胡萝卜素项目、年产80吨维生素A棕榈酸酯技改项目、年产6吨虾青素技改项目、年产22.5吨维生素D3技改项目等七个项目的设备购买及相关配套事宜。
  
2004年8月18日
深交所推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日前作出《关于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批复》,并批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须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并获确认。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各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在所有深交所会员证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和卖出。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出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基金市场的一项重要业务创新,是深交所改进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充分利用了现有交易、登记结算网络优势,拓宽了开放式基金发行销售渠道,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方便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交易渠道,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以及基金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快捷、低成本的服务平台,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经纪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上市开放式基金需遵守基金上市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开放式基金的规范运作。
   今天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共分8节29条,内容包括总则、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罚则等。  
  
2004年8月31日
新股发行暂停,IPO定价制度酝酿重大变革
    “以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这是正在酝酿中的IPO定价制度的重大变革。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强调,为保证公平、公正,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
    《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
    《通知》强调,IPO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按新的规定执行: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通知》称,IPO公司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定价估值报告,然后向询价对象提供定价估值报告,并在征求询价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
    《通知》强调,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并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单一询价对象的申购上限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保荐机构在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时,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50%。这些比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公告称,在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有意见,必须在9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4年10月29日
央行决定今起上调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27%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小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调幅。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资金成本和企业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防止盲目抬高贷款利率,抑制高利贷行为。
  

2004年12月8日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在对相关“征求意见稿”作了四项修改和补充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就重大事项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已公告的公司,可以不用履行公众股股东表决程序,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执行《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从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实施积极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了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
    今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分别召开了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座谈会,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在正式发布稿中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四项修改和补充。
    一是增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的表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若干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二是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三是增加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四是在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方面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2005年1月17日
证监会宣布恢复新股发行,华电国际招股意向书正式亮相
    新华社消息,中国证监会14日宣布自即日起恢复新股发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向记者表示,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将随之施行。2005年第一只新发行的股票将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中国证监会自2004年8月30日发布股票询价相关征求意见稿后,就停止了新股发行,至今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自2005年开始,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已正式实施,经过两周多时间的筹备,恢复新股发行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计划,在今年春节前,证监会将安排两家公司按照询价制度进行新股发行。除华电国际公司外,另一家要发行的公司正在进行相关安排。
    另据介绍,华电国际将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其招股意向书将在1月17日正式对外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134家询价机构名单,至此,实施IPO询价制的条件全部具备。春节前,包括本周开始发行的华电国际在内,仅有两家公司试水IPO询价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说,现在市场上传言今年发行1000亿是没有依据的,发行多少将完全依据市场而定。在发行节奏上,证监会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的程度;坚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坚持资本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并对发行节奏进行适度调控。
     已公布的134家询价对象包括38家基金公司、10家QFII、52家证券公司、13家信托公司和21家财务公司,涵盖六类询价对象中的五类。据介绍,共有156家机构申请询价对象,保险机构、企业年金等还在相关审核程序中,不排除能赶上参与首家新股询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这次134家询价对象的公布并不表示询价对象有批次,而是实行动态监管。询价对象名单是开放的,符合条件者可随时加入,不再满足要求者将随时被剔除。这位负责人还透露,新股询价试行一段时间后,还会在六类询价对象类别上进行扩充。
    据了解,由中金公司保荐的华电国际将成为新股询价第一家,并将于周一刊登招股意向书。虽然证监会已明确春节前将有两家IPO试水询价制,但目前第二家公司还未确定。这位负责人解释,先挑3、4家试水,是因为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探路,这与保荐机构能力、发行人的准备程度都有很大关系,此次中金公司、华电国际都具有一定代表性。考虑到春节前仅有大约3周的交易时间,因此,节前仅安排两家。
    该负责人表示,询价制最重要的内容是市场定价。询价价格必然反映买卖双方对发行人、市场走势、市场供需等多方面的判断。说价格高或者低,都不是正确的。反映了市场价值、市场供需及走势的价格就是合理的价格,就是好价格。他说,是不是好价格很快就会得到市场验证,20天之内,保荐机构、发行人、询价对象将共同接受市场检验。
    关于IPO存量发行,这位负责人强调,存量发行试点只是证监会众多需要研究的问题中的一个,不代表现在就要实行存量发行。存量发行在国外很正常,但在中国就有很多问题,需要很多法律制度上的配合和安排。
  
2005年1月24日
国务院批准印花税减半下调至1‰;温家宝: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变动情况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
   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
   
    另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即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会议决定,将此稿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温家宝强调,做好今年政府工作,首先要做好一季度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当前经济总体运行是好的,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一季度要着重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切实搞好春耕备耕。全面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特别要落实好鼓励农民种粮的各项政策。积极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第二,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投资反弹。坚持严把土地审批和信贷投放两个闸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紧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信贷结构,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第三,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努力增加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进一步搞好供需协调工作。第四,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用更大的力量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做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工作。第五,十分重视做好金融工作。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平稳运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做好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和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城市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市场和物价监管。第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005年5月9日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随即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相关问题发表了谈话。
    该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当前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基本操作思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将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原则进行操作。
    证监会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试点的总体思路是“统一组织、分散决策”。考虑到试点起步阶段的特殊性,证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等。
    《通知》还就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做出三项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一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是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交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2005年5月9日
清华同方、金牛能源、紫江企业和三一重工四公司率先试点股权分置改革
     清华同方(600100)、金牛能源(000937)、紫江企业(600210)和三一重工(600031)今日发布公告,已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从今日起停牌。
   这四家公司均披露,其非流通股股东全部参与提出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情况。公告还提醒投资者注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存在未通过流通股东批准、未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三一重工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经充分协商,一致表示愿意采取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股份和现金作为对价的方式,在征得公司各类股东同意的基础上,换取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流通的权利。
   清华同方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的法人股只占一半左右,流通股相对分散,持股的机构不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次成为试点是同方的一次机遇,公司希望以此为契机,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最终体现为业绩的提升。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三一重工有关负责人表示,能成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企业,说明公司有自己的特点。一是股权结构清晰,非流通股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持股超过72%,而且自上市以来股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些都有利于设计出各方满意的改革方案;二是作为民营企业,在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补偿时,可以回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问题;三是公司业绩较好,多年来主业收入年均增长超过50%,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东的投资价值将得到提高。
   三一重工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公司目前要做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与流通股东特别是持股较多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东参与最后投票表决创造便利的条件,并最终把解决股权分置与对流通股东的合理补偿协调起来。
  
2005年5月31日
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加快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有效利用各项金融创新工具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回报。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  
   三、要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安排,保障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改革得到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基本前提。试点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众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四、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要积极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评判基础。  
   五、保荐机构要发挥协调平衡作用。保荐机构作为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要履行好组织、引导、说明、解释的职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调工作。要帮助上市公司考虑未来发展,平衡各类股东利益,方案设计要切合公司实际,既要合法合理,符合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  
   六、机构投资者在改革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以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要从流通股股东整体利益和市场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高度敏感的系统工程。在试点期间,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集中市场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改革进程,全面反映专家学者、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监管机关等有关各方的意见,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八、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要通过制定规则和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三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专项监控和稽查,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营造有利于改革的市场环境。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要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关系,按照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程序明确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管理规定,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8月24日
经国务院同意,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股权分置改革终于宣告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昨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央行、商务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股改纲领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就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作出了战略性部署。
   《指导意见》认为,按照国务院“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改试点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指导意见》强调,股改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可流通股份进入流通的规模和节奏。
   《指导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
   《指导意见》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五项总体要求。
   一是要坚持“统一组织”。中国证监会为此将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范股改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改的原则,完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改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改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二是要实行“分散决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要广泛征求A股市场相关流通股股东意见,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召开会议分类表决。两类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改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三是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改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不干预改革主体自主协商决定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加强对方案实现形式及相关配套安排的协调指导。
   四是要坚持市场化导向。根据股改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改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改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改组合运作。
   五是要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改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改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指导意见》强调要调动多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要以股改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要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要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继续完善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入市,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规模,放宽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2005年9月5日
全面股改即将步入操作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本周有望进入操作阶段。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两家证券交易所相关操作指引出台后,上市公司全面股改就可以正式进入实施程序。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昨日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共修改了151处,涉及45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到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在认真整理研究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
   其中,比较重大的修改有: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单独增加一条,明确上市公司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关于改革动议,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改革,改为“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同时,《管理办法》规定,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按照公平价格进行收购、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先行代为支付对价安排”等说法;增加了“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的规定。
   另外,《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强制性规定,改为“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增加了“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硬性制约。
    《管理办法》还增加了“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新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特别指出,公司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是必要的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2006年4月28日
贷款基准利率今起上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至5.85%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决定,自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经过调整,半年期贷款利率从5.22%调至5.40%,1-3年期贷款利率从5.76%调至6.03%,3-5年期贷款利率从5.85%调至6.12%,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从6.12%调至6 .39%。商业银行存贷利差进一步扩大,其中一年期存贷款利差增至360个基点。
   央行指出,这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利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确保这次利率调整顺利实施。
   统计显示,一季度人民币信贷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偏快。截至3月末,信贷增长1.26万亿元,超过全年信贷目标的一半以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央行上调贷款利率主要目的是控制信贷和固定资产投资,是一个紧缩性信号,但对解决流动性泛滥问题作用不大。
   央行上次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是2004年10月29日,当时从5.31%提高至5.58%,同时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2006年8月21日
央行升息,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各上调0.27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8月19日起,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各上调0.27个百分点。这是近两年来央行首次同时提高存贷款利率。
   央行表示,加息旨在防止投资和贷款盲目扩张,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调整后,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也就是说,个人房贷利率可打八五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此次保持不变。
   央行表示,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若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的0.85倍),实际上调幅度仅为0.06个百分点。
   专家认为,这次加息是本轮紧缩性宏观调控发力的一个重要信号。尽管加息幅度不大,但对企业和个人心理预期的影响不可小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预料中的加息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这次加息是本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加息。2004年10月29日,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2006年4月28日,一年期贷款利率再次提高0.27个百分点,而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变。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单位:%)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80
   半 年 2.07 2.25
   一 年 2.25 2.52
   二 年 2.70 3.06
   三 年 3.24 3.69
   五 年 3.60 4.14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40 5.58
   一 年 5.85 6.12
   一至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
  
2007年2月8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修订1999年9月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指出,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合理规划布局,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增加就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优化服务业结构。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加快融合、互动发展;培育充满活力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二)科学调整服务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服务业资源优化配置。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要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中西部地区要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三)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快构建和完善包括生产销售、科技、信息、金融和生活服务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四)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服务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水平,积极发展服务贸易,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法律、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五)创造有利于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完善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市场秩序。
  
2007年3月19日
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货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有利于经济平衡增长和结构优化,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80       1.98
         半  年   2.25       2.43
         一  年   2.52       2.79
         二  年   3.06       3.33
         三  年   3.69       3.96
         五  年   4.14       4.41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58       5.67
         一  年   6.12       6.39
        一至三年  6.30       6.57
        三至五年  6.48       6.75
        五年以上  6.84       7.11
  
2007年4月6日
准备金率16日起再提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4月5日晚宣布,决定从4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央行表示,将继续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保持流动性水平基本适度,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
    这是央行自去年6月以来第六次提高准备金率。至此,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已达10.5%。此次上调将回收1600亿元左右的流动性。央行称,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此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明确表示,如果贸易顺差持续加大,央行的对冲力度也会加大,并需要适当的超前预调。在3月贸易顺差和货币信贷数据尚未对外公布之际,央行此次上调准备金率当属“超前预调”。
  
2007年5月21日
央行调控组合拳,利率汇率准备金率齐动
    这三项措施分别是:从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0.27和0.18个百分点;从5月21日起,人民币兑美元浮动幅度由3%。扩大至5%。;从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11.5%。
    此外,央行还相应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09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5次上调准备金率;也是在2个月里第2次提高存贷款利率,至此,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已分别达3.06%和6.57%。此次调整后,存贷款利差、特别是中长期存贷款利差缩小,这将有助于控制银行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的增长势头。
    专家指出,央行三率齐动,是针对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信贷增长过快和通胀趋势发出的紧缩信号,但力度低于市场预期。今年再次加息和提高准备金率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调整后,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但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3%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管理办法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区间,旨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并不意味着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更不意味着大幅升值。专家也指出,此次扩大人民币波幅更具象征性,不会显著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但这一市场化举措值得称道。
  
2007年5月30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5月30日起上调至3‰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这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是证券市场历史上第八次调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始征于1990年7月,深圳市场首先征收,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同年11月,改为买卖双方各征收6‰。1991年10月,印花税率下调至3‰。1991年底,上海市场开始向买卖双方按3‰开征印花税。1997年5月10日,国务院决定将印花税率由3‰调至5‰。1998年6月12日,印花税率由5‰降为4‰。1999年6月1日,B股印花税率由4‰降为3‰。2001年11月16日,A、B股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24日起,印花税率由2‰降为1‰。
    今年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122亿元,同比增长515.9%。昨天,沪深两市印花税约为3亿元。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历史
    财政部29日晚宣布,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这是继2005年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后,我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也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为加强征收管理和防止税款流失,股份转让书据由证券交易所在办理成交过户交割单时代扣代缴印花税,对有关印花税的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过去17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印花税调整一览: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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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7: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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